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
《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 《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包含身故保险金、年金、满期金和现金红利等保险利益,让您在获得充分风险保障的同时,有效的积累资金以补充家庭所需,为未来的事业发展、退休养老等做好准备。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产品基本特征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盈余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主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并将每张保单的红利金额通过《分红业绩报告》通知客户。 保单特色短期缴费,逐年返还只需付费8年,即可逐年领取生存现金直到88岁。 生存现金,生活无忧在您65岁、70岁、75岁时,高额生存现金可以保证您的生活品质。 红利相随,锦上添花保单红利能够有效的充实保障,领取红利助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身故保障,全残豁免周到的身故和全残保障,在不幸发生时让您有备无患。 满期给付,安享晚年在您88岁时给付满期金,晚年时光安逸无忧。 注:岁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65岁、70岁、75岁及88岁都是指被保险人年满65岁、70岁、75岁及88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是指被保险人65岁、70岁、75岁及88岁生日。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