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安终生医疗保险利益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本公司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计算公式为(金额不小于零):生存现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500 — 住院给付金、重病监护给付金、出院康复保险金给付总额 主合同的生存现金仅给付一次。对于任何生存现金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再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处理生存现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自被保险人七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健康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计算公式为:生存健康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15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终止。 住院给付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给付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 重病监护给付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除给付住院给付金外,还将给付重病监护给付金予被保险人。 出院康复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于其出院后,本公司给付出院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上述生存现金与住院给付金、重病监护给付金、出院康复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一千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索赔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该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的索赔保险金申请,再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申请。 健康增值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并申请上述住院给付金、重病监护给付金、出院康复保险金时,若无住院理赔期间满三年,本公司给付健康增值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豁免保险费(《友邦附加康益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及《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如果选择《友邦附加康益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及《友邦附加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如果选择《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附加合同效力自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约定的截止期限止。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及《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约定的截止期限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的截止期限为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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