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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价值等于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去负债,其中,资产价值等于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价值之和,投资账户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评估;负债包括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税务、印花税、注册费、法律、审计及管理费用(包括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买卖投资账户资产时应支付给证券交易商或经纪人的佣金,为保障投资账户资产及投资价值应付的保险费用及其他支出,以及为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应付的其他费用等。 每个投资账户的价值将至少每周予以评估一次,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将于每个资产评估日根据上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价值收取,每期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的金额为: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等于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去负债(负债不包括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其中,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投保人权益而为每个投保人设立的单独账户。本公司提供以下两种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的选择: 一、犹豫期后投资:个人账户在投保人签收的“客户回执”送达本公司,且在合同的犹豫期届满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起设立,该资产评估日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 一、初始投资单位数 在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将按照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为以下二者之和: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若投保人支付期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则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将按照合同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新增加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金额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对于《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为以下二者之和: 此外,根据该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还将随着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和调整、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而相应增减。 对于《友邦财富通B款投资连结保险》,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为以下三者之和: 此外,根据该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还将随着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和调整、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而相应增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任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若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选择多个投资账户,则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从合同项下的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换至合同项下的其他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也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各个账户之间的转换应按各账户的卖出价进行。合同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前四次转换的每次手续费为零,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手续费为二十五元。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也随之相应减少。本公司将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先从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在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还须收取每次二十五元的手续费。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同时,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三十日至四岁期间身故或全残,则基本保险金额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支付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本公司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在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进入个人账户,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若合同有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于支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 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每个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付、半年付、季付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第一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应在该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支付方式计算。自支付第一期期交保险费后,每次期交保险费到期日后六十日内为宽限期。 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补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补付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再计入个人账户。 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则合同即进入暂停付费期。在暂停付费期内,本公司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合同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暂停付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