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华 法律二部 执业律师
法律一点灵
电子档案成為诉讼证据注意事项
文/杨振华
记录买卖双方询价、报价、发送定单、应答定单、发送接收送货通知、取货凭证等交易过程的书面资料,已逐渐被电脑与网路的电子档案所替代,所以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档案便成為双方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即成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具有无形、易破坏等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產生和重现必须依赖专业的电子技术,而且电子资料容易被人為改变、又不易留下痕跡,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或影像档案,就会难以判断其真实性。鑑於电子证据的上述特殊属性,法庭在质证过程中,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以佐证电子证据,不会仅凭电子证据就定案。在商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种类,包括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
举证电子证据应注意几个重点,首先,对手机短信类的电子证据,举证方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為证据提交法庭。由於手机短信存在易删除的特性,所以法官一般不会将手机短信单独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举证方一般还须提供其他证据,以补强短信的证明力。例如可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為证据出示。同时,应注意保持作為证据提交短信的初始状态,不要随便修改、移动,且保存在收件箱中,必要时甚至可申请鑑定,或申请法院向电信营运商取证。
其次,对於以传真件方式表现的电子证据,由於传真件容易变造,真实性易被质疑,也须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例如提供收、发传真的纪录,透过传真号码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传真时间等纪录,佐证传真过程和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可以同时提供多份传真件,还可透过各传真件内容间存在的连续性及关联性,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如果提交法庭的传真证据留有手写字跡,还可透过申请司法鑑定,来进一步验证传真件的真实性。
再次,对於电子邮件证据在庭审出示证据时,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就可以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则举证方应在电脑上当庭演示,并下载列印成纸质件。举证一方需要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内容,必须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等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以及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如果举证方不方便携带电脑到法庭进行当庭演示的,还应事先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直接将公证文书作為证据当庭出示。必要时,还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鑑定,对电子邮件是否窜改出具鑑定报告,以此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此外,相较於当事人自有邮箱内的邮件,法官对於由第三方网路服务商提供的邮箱内储存的邮件内容採信度更高。
实务中,当事人可採用电子签名来保证电子纪录的真实性。当证据被签发时,「电子签名」会自动附加在电子证据之上。以后无论任何人(包括电子证据发出人)对电子证据进行窜改后,电子签名就会与原特徵码不符,就表示电子证据被窜改;反之,则可证明该电子证据未被改动过。
邹华刚 财务四部 会计师
节税眉眉角角 职工福利费最新财税规定重点
文/邹华刚
去年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及「关於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从税务和财务两个角度,规范「职工福利费」所得税前列支处理以及会计核算细节。
一、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规定内容比较
(请见下表所示)
二、分析
(一)福利部门设备、设施及人员费用,一般包括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此项内容為首次明确,而以前的相关财务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
(二)有关职工交通、通讯补贴特别说明:
1. 企业生產经营发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或通讯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於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入企业成本或费用的相关项目,像差旅费便是最好的例子。
2. 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
(1)对实行货币化改革即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準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於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準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最常见的,如在企业制定的财务报销制度中,明确员工的手机费、餐费、房贴、车贴的报销标準等,并且按月发放。
(2)未实行货币化改革,即以非现金形式发放且实报实销上述费用的,可做福利费处理。
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 (责任编辑:admin) |